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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简报第3期(总第3期)

2007年5月25日


本 期 要 目
【工作动态】
     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复试点单位工作方案
【经验交流】
     市公安局努力构建具有深圳警队特色的绩效考核机制
【海外拾萃】
     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述评

【工作动态】
  市绩效评估委批复试点单位工作方案
  截至5月18日,市绩效评估委已全部批复了16个职能部门和6个区政府的22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并针对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不同的重点工作要求。现将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对16个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摘要如下:
  对市贸工局的重点工作要求是:1、提出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的措施,推广利用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2、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快产业集聚基地建设,研究利用产业集群提升我市制造业创新能力与竞争优势的战略措施;3、研究完善经营环境和制度建设,以优化经济结构为目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发展;4、切实推进食品安全五大工程建设,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圆满完成;5、加大对下属单位的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对市教育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鼓励教育投入多元化,扶持发展民办教育;2、促进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在师资、学位、规划建设等资源均衡化;3、深入开展学校消防、校巴安全、网络安全、饮食卫生以及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理》。
  对市公安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意见大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积极探索市区两级消防机制一体化;2、规范交警执法,防止以违章处理率和缴纳罚款作为交通整治的主要手段,重视交通规章安全宣传、优化交警执勤方式,加大交警在重点时段、重点路面的巡逻和指挥工作力度;3、加强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提高特区内外公共安全均衡度。
  对市司法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减少程序繁杂性,为当事人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普法宣传教育考评机制。
  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招调工管理工作;2、改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探索欠薪案件的速裁机制;3、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对市规划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提高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实行规划更改听证公示制度;2、积极推进特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均衡化的相关规划工作;3、加大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对市交通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重点推进特区内外公交一体化进程;2、加大整治营运秩序,根治非法营运车顽疾。
  对市卫生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高标准完成120家社康中心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研究完善现行医院内部分配制度,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不断健全医院内部管理体制;3、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医卫监督管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医卫监督执法水平和监督效率。
  对市环境保护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认真研究环保产业发展措施;2、着力推进减排保洁工作,推进“油改汽”工程实施,细化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目标,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环境指标监测结果;3、推进法规建设,制定和执行我市高于国家标准、部门标准的环保排放标准;4、探索有效途径,推动环境评估工作的社会化,保障环境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
  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探索改进企业年检机制,研究扩大免检面,延长年检周期;2、加强价格综合管理,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3、以医疗、药品、保健品和房地产广告为重点,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4、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广大市民营造放心的购物环境。
  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推进产品质量监督规范工作;2、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扩大查处覆盖面。
  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加强整顿和规范药品零售市场及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工作,强化药品生产源头监督管理;2、开展打击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等专项活动;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对市城市管理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加大对街道综合执法监督监察力度,增强对区城市管理局监督指导,形成城市管理、城市执法合力;2、建立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强化文明执法,发挥综合执法新优势;3、积极探索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化新模式,降低城市管理行政成本。
  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重点评估要求是:1、采取有力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2、在政策性房源分配上,全面推行阳光化操作;3、提高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4、加快全市储备土地清查、清理工作,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市政府绩效评估办)

【经验交流】
  市公安局努力构建具有深圳警特色的绩效考核机制

  经过多年的探索,市公安局目前已全面开展单位绩效考核和民警个人绩效考核,并大力推行网上绩效管理,使公安队伍的管理走上了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其主要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积极探索,全面系统地深入推进绩效管理。该局绩效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着重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探索:其一是探索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1997年,该局开展“七好、两满意”考核活动,并结合实行民警岗位目标责任制,初步引入了绩效管理。其二是探索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组织体系。2002年,该局成立了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并在政治部增设绩效管理科,负责统筹组织全局考核工作,逐步建立起“无缝隙”四级考核体系。其三是探索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保障。2003年以来,该局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工作方案,对各类考核要素进行整理和规范,使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体系化和标准化。其四是探索科技型、智能化绩效管理模式。2006年,该局开始研发并推行民警和单位网上绩效考核软件,建立了全局的网上绩效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全警录入”、“全警操作”和“全警网上考核”。
  二、不断完善,有针对性地渐次改进绩效管理。首先,制定框架性工作意见,增强考核延续性。例如,该局将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表述由具体人名改为岗位职务,不仅有利于明确工作职责,同时也使文件不会因为领导成员职务的变动而失效。其次,完善考核组织方式,变“多头考核”为“集中考核”,增强考核权威性。2006年以来,该局明确规定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市局绩效考核办的授权,组织或参加对本业务系统的考核。第三,突出“无指向,全面考”,增强考核内容全面性。该局采取“无指向”的动态考核机制,不限定具体的考核指向,凡属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上级规定、《深圳警察通令》、市局专项规定的要求事项及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均纳入考核范畴。第四,建立绩效考核人才库,增强考核专业性。针对具体考核内容,抽调相关业务部门政工人员和岗位能手进行考核,使考核结果更具可信度和说服力,增强考核工作互动性和透明度,避免形成考核“垄断效应”。第五是采取“季度考核”实施方式,增强一级考核实用性。去年以来,该局开始采取“季度考”方式,在通盘筹划全年考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实行年内考核工作“四步走”。第六,推动二、三、四级考核多样性发展,增强考核实施方式灵活性。该局没有硬性规定针对二、三、四级考核,即处以上单位对所辖部门和民警的考核方法和组织方式,鼓励各单位自主创新、个性发展。最后,科学制定评分方法,增强考核公正性。
  三、勇于创新,积极开发网上绩效管理系统。2006年,该局成立项目小组,历时一年相继组织研发并运行民警网上绩效考核软件和单位网上绩效考核软件,并逐步拓展形成了全局网上绩效管理系统。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具有六个突出特点:一是管理手段自动化;二是考核对象全员化;三是工作提示实时化;四是操作使用便捷化;五是系统设置拓展化;六是考核评比程序化。
(市公安局)

【海外拾萃】
  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述评
  美国于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是各国政府绩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代表性立法,它标志着美国政府绩效改革步入了成熟阶段,同时代表了美国政府进一步推动绩效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心与努力。本文对GPRA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及其实施效果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为我市的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一些思考与借鉴。
  一、GPRA的立法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峰。这与当时美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密不可分:首先,财政压力是政府改革的最直接动机。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入不敷出,赤字惊人,不得不谋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绩效;其次,公私竞争使政府绩效管理尤为迫切。美国的行政改革在传统的垄断性公共服务部门引入了竞争,迫使公共部门不得不竭力改善其运作、提高其效率以赢得更多顾客;再次,公众期望剧增促使政府更加关心绩效。经历了战后向福利国家的数十年发展,美国民众普遍认识到政府活动对个人福利的巨大影响,对政府的要求和期望也变得越来越高。面对如此压力,政府唯一可以选择的办法只能是不断提高其效率和业绩。最后,新的理论为绩效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公共选择理论、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等分别对传统官僚体制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从而成为发达国家绩效化政府运动的重要理论基础。
  1989年,美国管理和预算局(US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起草的《管理报告》正式提出政府绩效管理的建议并描述了其操作型方案,奠定了GPRA的基本形态。1990年,参议员威廉姆•罗斯以加利福尼亚州桑尼维尔市实施政府绩效管理10年来的成功经验为个案,向国会正式提出GPRA的立法议案。1993年8月3日,美国第103届国会通过了GPRA,使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和管理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与此同时,克林顿政府成立了以副总统戈尔为首的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NPR)作为负责推动联邦政府绩效改革的主要负责机构,GPRA的贯彻实施成为该委员会工作的重心。1993年9月,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推出的《从繁文缛节到结果导向:创造一个花钱少、工作好的政府》(即著名的“戈尔报告”),成为联邦政府绩效改革的具体行动指南,也是对GPRA的进一步深化与细化。
  二、GPRA的基本内容
  GPRA作为美国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法律,全面地规定了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内容及其实施进程,并着重鼓励行政管理中的放权与减少程序控制,此外还包括一些与GPRA自身实施有关的内容,以及某些例外规定。GPRA的主要内容可以被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GPRA以国会的名义宣称基于以下目的,在政府中实施绩效管理:(1)通过系统地要求联邦机构对项目结果负责,从而提高美国人民对联邦政府能力的信心;(2)通过一系列设定项目目标,并就该目标评估项目绩效,同时公告其进程的试点计划,开始项目绩效的改革;(3)通过提高对结果、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的关注,改进联邦项目的效果和公共责任;(4)通过要求联邦管理人员为完成项目目标而制定计划,并为他们提供有关项目结果和服务质量的信息,以帮助他们改进服务的提供;(5)通过提供更多在完成法定目标方面,及与联邦项目和开支相关的效果、效率方面的客观信息,改进国会的决策;(6)改进联邦政府的内部管理。
  第二,规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各联邦机构的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与年度绩效报告。其中,战略规划的内容包括:(1)对本机构主要功能与业务的全面陈述;(2)作为本机构主要功能和业务的总体目标;(3)关于这些目标如何实现的描述;(4)关于战略规划中的总体目标如何包括在其它计划中的描述;(5)对总体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的关键外部因素的确认;(6)对用于建立或重订总体目标的项目评估的描述。年度绩效计划的内容包括:(1)建立绩效目标以定义每一项目行动所将达到的绩效水平;(2)以一种客观的、量化的、可测量的形式表示其目标;(3)简要描述为达到绩效目标而使用的操作程序、技能与技术、人力、资金、信息等资源;(4)建立绩效指标用以测量或评定每一项目行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5)提供一个用以比较现行项目结果和已建立的绩效目标的基础;(6)描述用以核实、确认测定值的方法。年度绩效报告的内容包括:(1)对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加以评论;(2)将业已取得的绩效与计划中的绩效目标相比较;(3)解释并描述一项绩效目标在何处尚未实现;(4)对有关放权的绩效目标的使用加以描述并评价其效果;(5)描述该年度完成的项目评估中的简要发现。
  第三,有关管理的责任与弹性的规定。GPRA特别强调通过加强管理的责任与弹性来提高政府绩效,并对此做了专门规定:(1)各机构在1999年之后的绩效计划中可以建议放弃行政程序上的要求与控制,包括放弃对职员安置的规范、放弃对补偿或报酬的限制、放弃对将预算资金转移作为特定报酬的限制等;(2)将由放权而获得的绩效的预期改进加以量化,并与现有的绩效进行比较;(3)在提议放弃补偿或报酬的限制时,用红利或奖金等货币上的改变表示补偿或报酬的数额。
  第四,规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实施进程。主要包括各联邦机构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年度绩效报告的制定与提交,以及为全面推行绩效管理而进行的试点。其中,有关战略规划的规定包括:(1)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各机构的领导人应向OMB的主管和国会提交其战略规划;(2)战略规划应不少于5年,并至少每3年更新与重订一次;(3)制定战略规划时,各机构应向国会咨询,并应请求和考虑受该计划潜在影响或具有相关利益的团体的意见建议。有关年度绩效计划的规定包括:(1)各机构的绩效计划从1999年度开始向OMB的主管提交;(2)每一绩效计划应在本机构现行战略规划所包含的年度内提交。有关年度绩效报告的规定包括:(1)从2000年开始,各机构的领导人应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总统及国会提交上年度的绩效报告;(2)2000年度的报告应包括前一年度的结果,2001年度的报告应包括前两个年度的结果,2002年度及其以后的报告应包括前三个年度的结果。此外,出于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积累经验的目的,GPRA授权OMB进行一系列的试点,包括:(1)指定至少10个机构作为1994、1995和1996年度绩效评估的试点;(2)指定至少5个机构作为1995和1996年度管理的责任与弹性的试点,这些机构应从绩效评估的试点机构中选出;(3)指定至少5个机构作为1998、1999年度绩效预算的试点,这些机构同样应从绩效评估的试点机构中选出。
第五,规定了GPRA自身实施的若干问题。包括:(1)GPRA与国会监督的关系,它宣称该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对国会建立、修改、延缓或废除绩效目标的能力构成限制;(2)GPRA与审计总署的关系,它规定在1997年6月1日之前,应由审计总署向国会报告该法的执行情况;(3)GPRA与人事机构的关系,它规定由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培训实施该法的管理人员,并规定该办公室应发展一个有关战略规划与绩效评估的培训,作为其培训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GPRA的实施效果
  GPRA自1993年颁布、1994年试行、2000年全面实施以来,迅速推进了美国的政府绩效改革,也为其他国家政府绩效管理的立法提供了典范。虽然其实施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所得到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但GPRA的成功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GPRA使美国政府绩效改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一方面,GPRA的颁布得到了国会两党议员的联合支持,克林顿政府更将其视为自己的第一项重大政府改革措施。这些高层政治力量的推动,加上普通公众由于对联邦政府工作效率的长期不满而对GPRA所寄予的厚望,使得它的实施相对于以往其它政府改革措施来说更显顺利。另一方面,由于GPRA采取了渐进的推行方式,并不急于在所有联邦机构全面推广,加上该法案中的许多措施均具有相当的弹性与灵活性,减少了来自政府内部的抵触,避免了以往多次绩效改革急于求成而导致的失败。
  第二,GPRA明显改善了各联邦机构的战略规划与绩效评估。在GPRA颁布之前,多数联邦机构几乎不知战略规划为何物,其工作计划的时间跨度基本上以财政年度为限。GPRA的要求使这些机构大大强化了其工作的长期目标,目前,制定本部门战略规划的做法不仅遍及各联邦机构,甚至已经延伸到了各公署、二级机构、项目与工作单位。同时,GPRA优化了各机构以结果为基础的绩效信息的提供,实现了工作计划编制与执行上的持续改进,并开发了用于绩效评估的有效方法——新的方法不仅关注对工作结果的贡献,同时更注意确定绩效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GPRA以绩效协议为纽带建立了政府间的伙伴关系。GPRA要求通过绩效协议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这使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各联邦机构之间,甚至各机构内部的关系变得更具平等的契约色彩,使其权责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动摇了传统官僚模式下垂直式的权力结构。而这种新的政府组织结构正是美国政府所推行的分权化、顾客中心、结果导向等改革所必需的,GPRA使得传统的政府组织关系向这种新模式的演进大大前进了一步。